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893号原告深圳市加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加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的履行地在青岛市市南区,为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在崂山区,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