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188号被告人程剑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成昌宏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中“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刑初字第004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成昌宏犯容留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中的缓刑部分”。现更正为: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刑初字第004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成昌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中的缓刑部分。
审 判 长 余向阳
代理
审判员 刘雪峰
人民陪审员 李 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