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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188号

程剑、成昌宏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188号被告人程剑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成昌宏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中“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刑初字第004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成昌宏犯容留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中的缓刑部分”。现更正为: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刑初字第004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成昌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中的缓刑部分。

审 判 长  余向阳

代理

审判员  刘雪峰

人民陪审员  李 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