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83民初235号

黄丽珍与邱建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35号原告黄某,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董沁,男,建瓯市建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瓯市中山路131号。委托代理人周作亮,男,建瓯市建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瓯市中山路131号。被告邱某,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谢知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秀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