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35号原告黄某,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董沁,男,建瓯市建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瓯市中山路131号。委托代理人周作亮,男,建瓯市建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瓯市中山路131号。被告邱某,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谢知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秀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