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朱宏伟被执行人程婉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0030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程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婉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婉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程婉玲(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8的存款人民币137118.6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林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