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执异8号异议人(案外人)刘海军,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于帆,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费敬全,住佳木斯市。被执行人李抚军,住黑龙江省抚远县。被执行人李刚,住佳木斯市。本院在执行费敬全申请执行李抚军、李刚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海军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海军称,法院查封的车辆是其2010年4月3日从李刚处所购买,其拥有所有权,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经审查,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费敬全与被执行人李抚军、李刚因代位权纠纷,经本院(2015)佳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李抚军于2015年5月10日前偿还费敬全200万元,余款690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全部付清;李刚承担30万元律师费。逾期李抚军、李刚未履行,2015年5月18日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佳法执字第36-3号裁定,查封、扣押了李刚名下的车牌号为黑DH66**奔驰汽车一辆。另查明,异议人刘海军于2010年4月3日与李刚签定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李刚以65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黑DH66**号奔驰汽车一辆卖给异议人刘海军,刘海军于当日从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取现金65万元给付李刚,异议人刘海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车辆买卖协议》、取款凭条两份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异议人刘海军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刘海军对黑DH66**号奔驰汽车主张所有权,应提供有效的所有权证明,机动车属特定动产,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权利人,但该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刚,因此,其异议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海军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宋 雷
审判员 魏金华
审判员 聂亚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