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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298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韦堂英,吴明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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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298号原告韦堂英,女,1971年9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被告吴明兴,男,1959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堂英诉被告吴明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外出打工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韦堂英承担。

审判员  吴开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安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