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8民初15号原告李文昌,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委托代理人肖家保,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辉,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务农,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现住万安县。委托代理人罗人锴,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文昌诉被告李连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昌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文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文昌负担。
审判员 曾春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