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293号罪犯阮庆峰,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临安市,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杭临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阮庆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4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阮庆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阮庆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阮庆峰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庆峰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健
审 判 员 蔡能娜
代理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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