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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409号

甄明志与骆锦庆,李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甄明志,骆锦庆,李桂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409号原告甄明志。委托代理人胡绵班,是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锦庆。被告李桂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明志诉被告骆锦庆、李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明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27元,由原告甄明志负担。原告已预交10454元。

审 判 长  谭玉媚

代理

审判员  许眉笑

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柳瑜张淑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