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409号原告甄明志。委托代理人胡绵班,是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锦庆。被告李桂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明志诉被告骆锦庆、李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明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27元,由原告甄明志负担。原告已预交10454元。
审 判 长 谭玉媚
代理
审判员 许眉笑
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柳瑜张淑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