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异21号异议人(案外人)章祥华。申请人淮安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双河。法定代表人袁铭泽,该××董事长。被申请人淮安市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法定代表人倪志良,该××董事长。淮安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诚公司)与淮安市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功勋公司位于奥林晴园小区部分房屋,案外人章祥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祥华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奥林晴园小区11幢602室房屋是其房屋被拆迁的安置房,请求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淮安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联诚公司与被申请人功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4日以淮仲(2015)财保函字第246号《关于提请财产保全的函》提请本院保全功勋公司财产226万元。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淮中仲保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功勋公司银行存款限额2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实施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功勋公司位于奥林晴园小区10幢303室、304室、107室、108室;11幢308室、107室、502室、602室房屋。另查明,因古黄河生态园环境整治,2006年8月15日,由拆迁人淮安市林业局、拆迁实施单位淮安市拆迁安置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章祥华签订《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已在淮安市建设局进行备案。2009年10月21日,章祥华领到了奥林晴园11幢一单元602室房屋,当年装修入住至今。经实地勘查录像,上述房屋由章祥华之子章民山居住,由于某些原因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目前,淮安市园林管理局委托生态民俗园协助被拆迁户办理房屋产权证工作。本案争议焦点:章祥华提出本院查封的奥林晴园小区11幢602室房屋系其拆迁安置房,能否排除本院的执行。
本院认为,奥林晴园小区11幢602室房屋已经安置给被拆迁人章祥华,并于2009年入住至今,该房至今未过户章祥华并无过错,本院的查封不能对抗拆迁安置房的被安置人章祥华,章祥华所提执行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奥林晴园小区11幢602室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董国华
审判员 邱志敏
审判员 徐海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庄 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