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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60号

唐小华与湖南佛尔斯新能源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唐小华,湖南佛尔斯新能源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60号原告唐小华。被告湖南佛尔斯新能源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轴路以东、远大路以北、东十一线以西物丰机电产业园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肖晓红。

原告唐小华与被告湖南佛尔斯新能源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小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小华负担。

审判员 左 登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