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60号原告唐小华。被告湖南佛尔斯新能源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轴路以东、远大路以北、东十一线以西物丰机电产业园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肖晓红。
原告唐小华与被告湖南佛尔斯新能源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小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小华负担。
审判员 左 登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