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3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址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陈昌文,行长。
被执行人:李荣齐,原某××负责人。
被执行人:潘世凡,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2月5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依法委托滁州宏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荣齐名下(所有)的牌照为皖M×××××轿车一辆。2016年2月19日买受人张勇(342301197209260810)以135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皖M×××××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勇所有,皖M×××××轿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张勇;
二、买受人张勇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骏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