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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236—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李荣齐、潘世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李荣齐,潘世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3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址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陈昌文,行长。

被执行人:李荣齐,原某××负责人。

被执行人:潘世凡,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2月5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依法委托滁州宏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荣齐名下(所有)的牌照为皖M×××××轿车一辆。2016年2月19日买受人张勇(342301197209260810)以135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皖M×××××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勇所有,皖M×××××轿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张勇;

二、买受人张勇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骏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