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冶卫军,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水源路乙10号。法定代表人刘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冶卫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
审判长,法官魏应杰、朱英俊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冶卫军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冶卫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冶卫军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九元,由冶卫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九元,由冶卫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阴 虹
代理
审判员 朱英俊
代理
审判员 魏应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明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