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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2302号

李彭申、孙永斌等与刘玉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李彭申,孙永斌,刘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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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302号原告李彭申,男。原告孙永斌,男。共同委托代理人甘静辉,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玉军,男。委托代理人冯思睿,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彭申、孙永斌被告刘玉军股份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彭申、孙永斌及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李彭申、孙永斌负担。

审判长 王 和

审判员 李碧云

审判员 陈前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云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