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辽0112民初1001号原告王红岩,男,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曹士新,男,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岩与被告曹士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朱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王红岩负担。
审判员 朱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