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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1001号

王红岩与曹士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红岩,曹士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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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辽0112民初1001号原告王红岩,男,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曹士新,男,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岩与被告曹士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朱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王红岩负担。

审判员 朱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