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汤松辉,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吴秋莹,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汤松辉与被执行人吴秋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人民币3325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秋莹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字第61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罗耀辉
审判员 王建顺
审判员 吴连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沛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