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1185号
原告:李其霞,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告:刘鑫,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原路镇一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霞诉被告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霞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刘鑫在莒南建设银行账户62×××32上的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宪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卞秀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