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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9129号

叶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129号原告叶某某,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晴

代理

审判员  沈鹏

人民陪审员  龙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