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129号原告叶某某,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晴
代理
审判员 沈鹏
人民陪审员 龙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