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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844号

谢吉华与张涛鱼库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吉华,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844号申请执行人谢吉华。被执行人张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吉华与被执行人张涛鱼库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涛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记录,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8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