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10号
原告:张俊。
被告:杨昌岳。
被告:程卓君。
被告:沈阿洋。
被告:苏政。
被告: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沿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昌岳。
被告:湖北神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沿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程卓君。
被告:湖北神鹭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散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昌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与被告杨昌岳、程卓君、沈阿洋、苏政、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湖北神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神鹭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杨昌岳、程卓君、沈阿洋、苏政、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湖北神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神鹭饲料有限公司价值1128万元的财产。张俊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及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杨昌岳、程卓君、沈阿洋、苏政、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湖北神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神鹭饲料有限公司价值11,2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娇
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
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盛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