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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172号

廖礼祥与晏华建、肇庆市XX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礼祥,晏华建,肇庆市XX旺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廖礼祥,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4571。

被执行人:晏华建,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2015。

被执行人:肇庆市XX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关于申请执行人廖礼祥与被执行人晏华建、肇庆市XX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晏华建、肇庆市XX旺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廖礼祥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廖礼祥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晏华建、肇庆市XX旺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俊捷

审 判 员  黄坤朝

代理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敏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