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30民初186号原告孟某某,女,1985年1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男,1985年5月15日生。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在桐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马一鸣,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乙。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引起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孟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马某甲同意离婚。
二、婚生男孩马一鸣随被告生活,婚生女儿马某乙随原告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沙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