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22号原告马成武。委托代理人孙亚年,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斌,淮安市淮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砚祥。委托代理人阎刘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武诉被告杨砚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马成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