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民初258号

原告吴国旗与被告郑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国旗,郑骁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58号

原告:吴国旗,男。

委托代理人:陈蕊,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骁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旗与被告郑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旗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国旗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旗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郑骁敏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吴国旗银行存款40000元;

三、查封原告吴国旗及担保人丁小霞位于运城市人民北路X21幢3单元3层30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敬群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

审判员  王秀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