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58号
原告:吴国旗,男。
委托代理人:陈蕊,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骁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旗与被告郑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旗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国旗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旗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郑骁敏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吴国旗银行存款40000元;
三、查封原告吴国旗及担保人丁小霞位于运城市人民北路X21幢3单元3层30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敬群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
审判员 王秀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