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97号原告吴世春(又名吴社春),男,农民。被告吴喜峰,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春与被告吴喜峰、李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春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世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原告吴世春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陆亚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