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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字第350号

许成龙与王学恩、王永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成龙,王学恩,王永珍,刘青果,王西侠,王永军,代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许成龙,居民。被执行人王学恩,居民。被执行人王永珍,居民。被执行人刘青果,居民。被执行人王西侠,居民。被执行人王永军,居民。被执行人代传玲,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学恩、王永珍、刘青果、王西侠、王永军、代传玲现金21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家庭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庆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