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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2845-3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诸葛涌、陈小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诸葛涌,陈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845-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负责人宋家强,行长。被执行人诸葛涌被执行人陈小英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诸葛涌、陈小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调确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957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16日,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诸葛涌、陈小英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中马路1幢3-306室的房屋,拍卖所得款人民币455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人民币446305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8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楼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