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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4444号

黄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444号

原告:黄某,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汪某,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祝翠平

审 判 员  史 涛

人民陪审员  安敬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梦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