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444号
原告:黄某,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汪某,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祝翠平
审 判 员 史 涛
人民陪审员 安敬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梦佳 搜索“”
黄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444号
原告:黄某,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汪某,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祝翠平
审 判 员 史 涛
人民陪审员 安敬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梦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