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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4173号

蔡刚锋、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刚锋,周建平,王彩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4173号申请执行人蔡刚锋,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周建平,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彩琴,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蔡刚锋与被执行人周建平、王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刚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建平、王彩琴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违约金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建平、王彩琴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集资路9号的房屋一时无法腾退,被执行人周建平所有的浙J×××××思迪牌小型轿车及被执行人王彩琴所有的浙J×××××奥迪牌小型轿车均已被我院查封,但上述车辆无法查找,未查控在案。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周建平、王彩琴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蔡刚锋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至今未提供。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将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建平、王彩琴所有的房产一时无法腾退、车辆一时无法查找、未查控在案,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417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