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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188号

沙盼俊与宁夏四季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沙盼俊,宁夏四季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沙盼俊,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石嘴山市惠农区亿鑫物资供应站业主。被执行人宁夏四季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经济开发区自强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7493869-2。法定代表人侯胜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沙盼俊与被执行人宁夏四季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沙盼俊依据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沙盼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窦德亮

审判员  吴怀库

审判员  李韶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