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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214号

李某乙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农民。

上诉人李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丰 雷

审判员 范晓静

审判员 贾 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云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