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农民。
上诉人李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丰 雷
审判员 范晓静
审判员 贾 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云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