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226号原告张必全,男,汉族,务农。被告刘启双,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必全与被告刘启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必全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必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必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必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交纳88元,由原告张必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致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