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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23号

宜昌市九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泽应、双道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昌市九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泽应,双道和,高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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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九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大连路33号。法定代表人文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泽应,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双道和,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桂华,女,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九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泽应、双道和、高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九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泽应、双道和、高桂华的银行���款22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20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