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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409号

刘某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重婚
当事人
洪某甲,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洪某甲,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系同案人陈某甲之妻。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乙,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松滋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2015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认为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育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洪某甲和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与艾某甲于1995年7月5日登记结婚后于2001年4月23日离婚。2000年前后,被告人刘某甲认识陈某甲后便于2000年10月11日与陈某甲到湖北省松滋市摆酒席宣布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同居,后于2003年9月16日生下儿子陈某乙。在与陈某甲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得知陈某甲已结婚仍与其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2015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接到磐东派出所通知后到该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害人洪某甲述称对被告人刘某甲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艾某甲于1995年7月5日登记结婚后于2001年4月23日离婚。陈某甲于1984年1月5日与洪某甲登记结婚。2000年前后,被告人刘某甲认识陈某甲,后双方于2000年10月11日到湖北省松滋市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关系同居,后于2003年9月16日生下儿子陈某乙。在与陈某甲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得知陈某甲已结婚仍与其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案发后,经鉴定,陈某乙与陈某甲、刘某甲符合亲生遗传关系。2015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接到磐东派出所通知后到该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洪某甲的陈述。陈述自己与陈某甲系夫妻关系,刘某甲与陈某甲系情人关系。2003年下半年,陈某甲称有个朋友要将户口寄放在我家的户籍内,我相信陈某甲,没有关心这件事,2013年上半年才知道陈某乙是陈某甲与刘某甲所生。刘某甲有和我通过4次电话,每次刘某甲都自称是陈某甲的妻子,还用普通话骂我。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于1984年1月5日与洪某甲登记结婚。1996年前后,我与刘某甲在榕城区1家卡拉OK认识,刚认识时我就告知刘某甲,我已结婚并生育2男1女。在与刘某甲交往期间,我偶尔到我所租或借给刘某甲的房子与刘某甲发生性关系,也有偶尔带刘某甲出去玩,每月给刘某甲一二千元生活费。刘某甲是我的情妇,我没有与刘某甲同居生活,也没有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5年6月14日又证实我一开始是包养刘某甲,每个月给刘某甲1000元的费用,开始我在揭阳租了1房子给刘某甲住了2年,后来在榕城区某宿舍买了套商品房子,在这套房子里我与刘某甲以夫妻的名义住了约5年。在与刘某甲同居期间,2003年9月16日我与刘某甲生育儿子陈某乙。2011年下半年,我在磐东买了1间宅基地,并建了1幢三层半的房屋,从2012年上半年,我与刘某甲以夫妻名义在该房屋同居至2014年11月10日。我以前不承认与刘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怕重婚罪成立。3.证人刘某丙、杨某甲证言。均证实刘某甲是自己的女儿。2000年,陈某甲和刘某甲一起回我们湖北老家结婚,当时摆了二三十桌酒席,我们家的亲朋好友都知道陈某甲和刘某甲结婚。陈某甲和刘某甲一共回到我们湖北老家3次,第一次是1996年,第二次是2000年,第三次是2013年。4.证人胡某甲、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刘某甲的同村人,2000年9月的时候,陈某甲和刘某甲在我们村结婚摆酒。5.证人蔡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与陈某甲合作货运生意,于2000年4月认识刘某甲,当时我与陈某甲一起到福建省买货车,陈某甲就带刘某甲一起去福建,陈某甲跟我说已将自己结婚生子的事告知刘某甲,2014年我才知道陈某甲与刘某甲生育1儿子的事实。6.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五六年来每月到刘某甲的位于磐东理发店理发1次,其中四五次见到1个50多岁的男子在理发店内喝茶,刘某甲给我介绍那男子是她的老公,刘某甲有个12岁左右的儿子的事实。7.证人文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与刘某甲是同村人,对刘某甲的情况比较熟悉。刘某甲与陈某甲10多年前就经常在一起,我到刘某甲家经常看到陈某甲,刘某甲介绍陈某甲是她的老公,他们还生了1个儿子12岁。刘某甲跟我说过她与陈某甲在一起后有回老家办酒席请人的事实。8.证人文某乙的证言。于2014年12月19日证实自己认识刘某甲、陈某甲已20年,刘某甲开理发店,我去理发店才认识他们夫妻2人,当时陈某甲和刘某甲已经住在一起了,刘某甲说他们已经在湖北老家结婚摆过喜酒,刘某甲和陈某甲有个10岁左右的男孩的事实。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材料及无犯罪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及无犯罪前科等情况;证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以及陈某甲的家庭成员情况。10.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辨认、指认,证人谢某甲、文某甲、文某乙均确认了陈某甲;被告人刘某甲确认了其与陈某甲同居生活的房屋。11.结婚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于1984年1月5日与洪某甲登记结婚。12.出生医学证明。证实陈某乙于2003年9月16日出生。载明:父亲陈某甲。13.DNA鉴定书。证实陈某乙与陈某甲和刘某甲符合亲生遗传关系。14.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1995年7月5日与艾某甲登记结婚,2001年4月23日经松滋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5.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反映2014年12月19日11时许,刘某甲到磐东派出所报称:与其同居生活的“老公”陈某甲存在重婚行为。该所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侦查。2015年7月9日,公安机关通知刘某甲到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刘某甲因涉嫌重婚罪被取保候审。经审讯,被告人刘某甲对重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6.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甲因本案构成重婚罪已被判刑及被告人刘某甲与陈某甲的非法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的事实。17.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供述自己于1999年11月与陈某甲认识并同居,2000年农历9月14日在湖北省松滋市我的老家摆农村习俗酒席,向我老家的人宣告结婚,2003年9月16日生育儿子陈某乙。2004年上半年,我知道陈某甲已经结婚,陈某甲每年在我家里睡2晚至今,陈某甲经常白天来我的住所。平时我向一些老乡、朋友介绍陈某甲是我的老公,陈某甲也向我的老乡、朋友介绍我是他的老婆。孩子出生后,陈某甲每月给我人民币800元生活费。2004年上半年,我才知道陈某甲已经结婚,但因为我和陈某甲已经有了孩子,我看在孩子的份上就和陈某甲在一起。2013年7月,陈某甲停给生活费2个月。9月份经干部调解,陈某甲同意每月给我生活费人民币1500元,生活费给付我到现在。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孩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法定刑内对被告人刘某甲定罪量刑,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刘某甲从严处理。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克生

代理

审判员  黄锐斌

人民陪审员  林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