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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440号

固始县高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固始县沙河铺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固始县高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始县沙河铺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固始县高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付,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波,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沙河铺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沙河乡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成友,乡长。委托代理人胡兰怀,该乡法律顾问。

原告高旺公司诉被告沙河乡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国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波,被告沙河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兰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旺公司诉称,原告在被告处XX大道有一处开发地段,经被告研究决定,被告将该地段作为安置地使用,计126米,按照5000元价格回收,计款630000元,被告已付部分款项,下欠500112元经多次催要未付,为此,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所欠款项500112元及利息。

被告沙河乡政府辩称,对欠款无异议,不同意支付利息。乡政府现在没有钱,同意用政府安置地门面房按市场价抵偿。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6日,原告高旺公司与被告沙河乡政府签订《沙河铺乡蓼东大道开发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原告开发被告位于该乡XX大道全长1020米,宽度为78米路段,开发权出让金为320万元,协议书对双方职责、付款办法、权益分配、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原告对该路段开发结束后,被告因安置拆迁户需要,于2006年8月30日给原告出具如下通知:“高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你公司在本乡XX大道开发建设的东段坐南朝北开发地段,因原地段拆迁户未有安置,现经乡党政办会议研究决定,该地段作为乡拆迁安置地使用计126米,有乡政府按照每米价格5000元收回,总款63万元,按两年分期付清给你公司,有财政所出示欠条,按还款计划必须落实兑现,否则,乡政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通知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前还20万元,2006年12月30日至2007年6月30日前还20万元,2007年6月30日至2007年12月30日前还23万元。以上还款计划乡财政所在乡信用社开的账户若有款,必先付给高旺房地产公司。以上党政办公会研究事项,有乡政府负责通知乡财政所、沙河铺信用社,并负责监督落实兑现。”2006年9月28日,时任乡党委书记程敬伟在该通知签署:“到时及时兑现》”。2007年8月17日,被告偿付原告部分款项后,由固始县沙河铺乡财政所重新给原告出具欠到高旺房地产有限公司安置款500112元欠条一张,时任乡党委书记程敬伟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多任领导均在该欠条背面签字确认属实,但一直未能偿还该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审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沙河铺乡蓼东大道开发协议书》;2、固沙国用(2008)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被告给原告出具的通知;4、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5、调解笔录、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沙河铺乡政府因安置拆迁户需要,从原告高旺公司开发的路段回购价值63万元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拆迁户,被告对所欠原告的购地款以书面形式承诺了还款时间,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下欠原告500112元未能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0112元,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24%的利率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就逾期付款的利率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利率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固始县沙河铺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固始县高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00112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8801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士峰

审 判 员  吕 品

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霍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