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976号原告于利兰,女,37岁。
委托代理人:禹友开,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延荣,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利兰诉被告于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利兰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利兰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利兰撤回对被告于延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利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臧海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