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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976号

于利兰与于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利兰,于延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976号原告于利兰,女,37岁。

委托代理人:禹友开,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延荣,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利兰诉被告于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利兰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利兰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利兰撤回对被告于延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利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臧海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