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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8号之一

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与保定电力修造厂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电力修造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翠园街。法定代表人张士臣。被执行人保定电力修造厂,住所地保定市东凯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姜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保定电力修造厂银行存款1887611.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金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