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翠园街。法定代表人张士臣。被执行人保定电力修造厂,住所地保定市东凯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姜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保定电力修造厂银行存款1887611.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金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