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555号原告诸葛某某,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葛某某,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邱某某,女,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某某诉被告葛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诸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某某对被告葛某某、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诸葛某某承担。
审判员 梁亚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