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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555号

原告诸葛某某诉被告葛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诸葛某某,葛某某,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555号原告诸葛某某,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葛某某,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邱某某,女,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某某诉被告葛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诸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某某对被告葛某某、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诸葛某某承担。

审判员  梁亚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