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807号
原告:刘庆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大桥村*组。
被告: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荆州北京中路分店,地址:荆州市北京中路平安美佳华购物广场。
负责人:郑家柱,该店经理。
原告刘庆生诉被告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荆州北京中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庆生于2016年2月19日以起诉的事实部分存在误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生负担。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姚丽蓓
审判员 吴庆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振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