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黄伟,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林芳程,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被告张桂兰,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林芳程、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伟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公告费260元,计347.50元,由原告黄伟负担。
审 判 长 叶泽丰
代理
审判员 张初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立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