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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3执25号

许广清与曲斌、曲凤军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士清,曲斌,曲凤军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韦士清,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曲斌,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曲凤军,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许广清与曲斌、曲凤军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阳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士清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曲斌、曲凤军赔偿经济损失134515.22元。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曲斌、曲凤军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韦士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韦士清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曲斌、曲凤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曲斌、曲凤军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初长青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刚

代理

审判员  关祖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