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2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宣府大街9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被执行人唐某甲。被执行人唐某乙。被执行人武某。本院在执行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某甲、唐某乙、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宣区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2946元尚未执结,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欣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执行员 赵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