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3民初410号

沧州信诺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州信诺物业有限公司,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410号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东城北区。法定代表人赵翠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杰,女,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沈志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