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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76号

李新河与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新河,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河。被执行人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振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忠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8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志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