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河。被执行人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振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忠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8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志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