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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217号

高哲与朴光福、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哲,朴光福,王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217号原告高哲,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庞莹,许婷欣,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光福,男,朝鲜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王丹,女,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哲与被告朴光福、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

审判员程世刚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王娜、

人民陪审员李明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朴光福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某路x室(面积为104.06平方米)的房屋。担保人田英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某街x1室(面积为47.05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朴光福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某路x室(面积为104.06平方米)的房屋的产籍;

二、查封田英名下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某街x1室(面积为47.05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世刚

审 判 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李明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