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688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被告从红霞。被告马印华。被告信作兴。被告从雯雯。被告谢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从红霞、马印华、信作兴、从雯雯、谢春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从红霞、马印华、信作兴、从雯雯、谢春雷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从红霞、马印华、信作兴、从雯雯、谢春雷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