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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738号

王某甲与李某某、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郭某甲,郭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738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92年2月12日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67年3月22日生。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生。被告郭某甲(曾用名王赟),女,汉族,1974年12月2日生。被告郭某乙,女,汉族,1938年7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王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张郑军

人民陪审员  孙军辉

人民陪审员  王书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建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