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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字第168号

丁某平与万某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平,万某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丁某平,女,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现住址霍山县。

被告:万某兴,男,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平诉被告万某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平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家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