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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民初422号

原告苑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苑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422号原告苑某,女,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韩某某,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原告苑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苑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月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