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422号原告苑某,女,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韩某某,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原告苑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苑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月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