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73号原告余子健,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龚树强,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司徒月圆,女,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子健诉被告龚树强、司徒月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子健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 治 平
审 判 员 司徒艺贞
人民陪审员 张 荫 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 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