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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173号

余子健诉龚树强、司徒月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子健,龚树强,司徒月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73号原告余子健,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龚树强,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司徒月圆,女,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子健诉被告龚树强、司徒月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子健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 治 平

审 判 员 司徒艺贞

人民陪审员 张 荫 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 定 明